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香溢融通)证券虚假陈述案再传捷报,长期代理投资者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宁波中院一审判决,被告香溢融通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等4位投资者支付赔偿款28.90万元。

案情回溯,2020年6月6日,香溢融通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在处罚决定公告后,陆续有投资者向宁波中院起诉香溢融通索赔。今年8月27日,香溢融通发布半年报,截至6月30日,合计227名自然人(84 起案件)向宁波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109.77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其中,37起(93名自然人)案件法院已判决,公司已履行赔付义务,合计赔付 474.50万元;28起(115 名自然人)案件法院已开庭但还未判决,起诉金额3455.33万元;尚余19起(19名自然人)尚未开庭审理,起诉金额158.08万元。

“目前距离本案索赔时效届满只剩最后8个月,我们正在继续代理投资者索赔,受损投资者可加微信13806513406咨询。”厉健律师认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索赔条件:在2016年3月10日至2019年1月11日期间买入香溢融通股票,并在2019年1月11日收盘仍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股票对账单原件(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底)、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详细联系方式。(记者 张采)

推荐内容